EICC驗廠之保護檢舉人管理程序
1.目的
為保障供應商和員工依法行使投訴、舉報權利,維護其合法權益,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結合本公司實際,制定本程序。
2.范圍
本程序適用于對在本公司的供方和個人違紀、違法和犯罪的行為,依法進行舉控告、檢舉的公民,其投訴、舉報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。
3.職責
3.1管理部負責受理供方、員工投訴和舉報以及具體調查等日常工作。問題嚴重的投訴和舉報案件,由管理部根據情節(jié)拿出處理意見,上報總經理。
3.2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具有一定職權的員工,都應接受全體員工的監(jiān)督。
4.定義
無
5.程序
5.1本公司各部門和對被投訴、舉報單位、被舉報人以及舉報內容有管轄權的機關或組織(以下簡稱管理部),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互相配合,依法受理投訴、舉報,共同做好保護投訴、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工作。
5.2公司組織都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和供應商依法投訴、舉報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投訴、舉報人。
5.3保護供應商和員工舉報應當遵循為投訴人、舉報人保密、舉報有功受獎和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。
5.4員工投訴,是指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,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已經受到或即將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訴和揭發(fā)的行為。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:
5.4.1擅自克扣員工工資、獎金,或未按公司規(guī)定標準收取費用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;侵犯員工經濟利益的行為;
5.4.2對員工進行造謠、謾罵、歧視、侮辱甚至毆打,或泄露當事人隱私等侵犯員工名譽以及其它人身權益的行為;
5.4.3在績效考核中不公平、不公正對待員工業(yè)績的行為;
5.4.4在工作中態(tài)度惡劣、故意刁難員工的行為;
5.4.5無故推諉應當受理的事項而不予受理的行為;
5.4.6對正常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;
5.4.7其它侵犯或妨礙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。
5.5員工舉報,是指員工對已經或即將侵犯公司的財產和聲譽等合法權益、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司規(guī)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行為,進行揭發(fā)和揭露的行為。本制度所適用的舉報范圍包括:
5.5.1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謀取私利、貪污、受賄、索賄等徇私行為;
5.5.2濫用職權、恣意揮霍公司財產的行為;
5.5.3故意毀壞設備、工具等公司財物的行為;
5.5.4泄露公司秘密或當事人隱私的;
5.5.5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(yè)務等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;
5.5.6利用公司名義在外進行招搖撞騙、欺詐的行為;
5.5.7虛報業(yè)績、瞞報事故等舞弊行為;
5.5.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等玩忽職守行為;
5.5.9在公司內或宿舍內進行賭博或偷盜、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等違法行為;
5.5.10其它多次或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(guī)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。
5.6檢舉人、舉報人可以通過面述、電子郵件、網上投訴、信函、電話、來訪或其他形式投訴、舉報,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訴、舉報。提倡員工或供應商使用真實姓名投訴、舉報。投訴、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,說明被投訴人、舉報人的姓名、單位、職務、住址或被舉報單位的名稱,以及違紀、違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實、線索或證據。投訴、舉報人捏造事實,偽造證據,利用投訴、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由于事實了解不全面而誤告、錯告等舉報失實的,不適用前款規(guī)定。
5.7管理部應當為投訴、舉報人投訴舉報提供便利條件,并向供應商和員工公布投訴、舉報電話號碼。
5.8管理部接到投訴、舉報后,應逐件登記,如實記錄,及時決定是否受理。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,應當受理,并自收到投訴、舉報后一個月內,將調查情況或處理結果告知投訴、舉報人;逾期不能告知的,應當向投訴、舉報人說明原因。對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,應自收到投訴、舉報后十日內,將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訴、舉報人,并告知受理機關;需要代轉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的,應告知投訴、舉報人所轉送部門和轉辦時間。投訴、舉報人未署真實姓名、地址,無法告知的,不適用前兩款規(guī)定。
5.9有關性騷擾的投訴,則應由與投訴人同一性別的人員負責調查處理。
5.10投訴舉報人對管理部的處理結果有異議或多次投訴、舉報不予受理的,可以向其上層主管陳述意見,并由其上級主管在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答復投訴、舉報人。
5.11受理投訴、舉報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投訴、舉報案件,應當嚴格依法辦事,保護投訴、舉報人的合法權益。
5.1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接受投訴、舉報和查處投訴、舉報案件。違反本條規(guī)定的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紀律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送法定機構追究刑事責任。
5.13管理部應當實行回避制度。如被投訴人或被投訴、舉報人是員工投訴或投訴、舉報的受理或參與人員或是近親屬或有利害關系,可能影響案件客觀、公正處理的,有權向管理部或其上層主管提出回避要求。情況屬實的,有關人員必須回避。
5.14嚴禁將投訴、舉報人的姓名、單位、住址等有關情況和投訴、舉報內容透露給被投訴、舉報人和被投訴、舉報單位;被投訴、舉報人是單位負責人的,不得將投訴、舉報材料轉給該負責人所在單位。違反前款規(guī)定的,應給予紀律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.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員接受投訴、舉報和查處投訴、舉報案件,應當嚴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護投訴、舉報人隱私規(guī)定,以保護投訴、舉報人免遭受到報復或其它后果。
5.15.1受理當面投訴、舉報應當在能夠保密的場所進行,專人接談,無關人員不得旁聽和詢問;
5.15.2投訴、舉報信件的收發(fā)、拆閱、登記、轉辦、保管和面述或者電話投訴、舉報的接待、接聽、記錄、錄音等工作,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,嚴防泄露投訴、舉報內容和遺失投訴、舉報材料;
5.15.3投訴、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復制;
5.15.4調查被投訴、舉報人或被投訴、舉報單位的情況時,應在做好保密工作、不暴露投訴、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,不得出示投訴、舉報材料;
5.15.5在宣傳報道和獎勵投訴、舉報有功人員時,除征得投訴、舉報人的同意外,不得公開投訴、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。
5.15.6對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工作人員,應當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紀律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.16投訴、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時,有權向管理部或上層主管控告。本規(guī)定所稱打擊報復,是指被投訴、舉報人或被投訴、舉報單位實施的侵害投訴、舉報人及其親屬或假想投訴、舉報人的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。
5.17打擊報復投訴、舉報人,情節(jié)較輕的,應給予紀律處分;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,依法送法定機關給予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??v容、包庇或收買、指使他人對投訴、舉報人打擊報復的,適用前款規(guī)定。
5.18投訴、舉報人因投訴、舉報而受到紀律處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,管理部應按照管轄權限予以糾正,或建議做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其上級機關予以糾正。投訴、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,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。因投訴、舉報造成投訴、舉報人及其親屬的名譽、財產受到侵害的,管理部應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。投訴、舉報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5.19對投訴、舉報有功人員,管理部應按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表彰、獎勵。
5.20受理投訴、舉報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、舉報案件中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管理部或其上層主管應給予紀律處分;構成犯罪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5.20.1扣壓、隱匿或私自銷毀投訴、舉報材料;
5.20.2刁難、威脅投訴、舉報人;
5.20.3毆打、污辱投訴、舉報人;
5.20.4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投訴、舉報;
5.20.5其他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的行為。
6. 相關文件
無
7.相關表單
無
8.附件
無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