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安全風險處置要求
信息安全風險處置
組織應定義并應用信息安全風險處置過程,以:
a) 在考慮風險評估結果的基礎上,選擇適合的信息安全風險處置選項;
b) 確定實施已選的信息安全風險處置選項所必需的全部控制措施;
注:組織可根據需要設計控制措施,或從任何來源識別控制措施。
c) 將 6.1.3 b)確定的控制措施與附錄 A 中的控制措施進行比較,以核實沒有遺漏
必要的控制措施;
注 1:附錄 A 包含了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的綜合列表。本標準用戶可使用附錄 A,以確
保沒有忽略必要的控制措施。
注 2:控制目標包含于所選擇的控制措施內。附錄 A 所列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并不是所
有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,組織也可能需要另外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。
d) 制定適用性聲明,包含必要的控制措施(見 6.1.3 b)和 c))及其選擇的合理
性說明(無論該控制措施是否已實施),以及對附錄 A 控制措施刪減的合理性說明;
e) 制定信息安全風險處置計劃;
f) 獲得風險責任人對信息安全風險處置計劃的批準,及對信息安全殘余風險的接
受。
組織應保留信息安全風險處置過程的文件化信息。
注:本標準中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處置過程與 ISO 31000[5]中給出的原則和通用指南是一致的。





